学术交流

学者共话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19-07-01
 

5月11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德、英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作为北京大学“刑事一体化论坛”之一,本次研讨会旨在从比较法、刑法哲学以及法律实务的多元视角来深入探讨正当防卫的一般问题、理论根据,以及防卫过当的判断、类型等。众多的知名学者与资深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在开幕致辞中介绍了举办本次研讨会的背景与原因。由于我国学界与实务界之间的严重隔阂,诸多的理论研究成果未能进入司法实践的视野之中。为此,有必要加强理论与实务间的沟通交流,进而使刑法学说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供给。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探讨,恰恰为此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而且,为了改进、完善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有必要从比较法的视角来充分借鉴其他先进法治国家的相关制度。

第一单元的议题是“中、德、英正当防卫制度的一般问题”,主持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英国德蒙福特大学法学院教授Dennis J.Baker指出,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化事由,而非免责事由,正当防卫源于一个古老的格言——“一个人的家是自己的城堡”。法律将一个人的房屋称作他的城堡,就意味着他能在里面进行自我防卫,并拥有极高的防卫限度。防卫的强制是否合理,必须将防卫人的内心确信纳入考量。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教授Eric Hilgendorf介绍到,德国刑法区分了正当化事由和免责化事由,正当防卫属于正当化事由,免责的防卫过当属于免责事由。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三个先决条件,即防卫情状、防卫行为以及防卫意思。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则分析了正当防卫的三条司法认定规则,并建议司法机关不应宽泛地理解互殴,对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判断应以防卫人的利益保护作为优先考量,以及应将防卫过当理解为行为过当和结果过当的统一。

第二单元的议题是“正当防卫的根据”,主持人为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介绍到,在正当防卫的根据上尚未有定见,但优越利益保护论作为正当防卫的根据还是存在一些缺陷。从我国的立法规定来看,立法者将法秩序维护作为正当防卫的根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则谈论了正当防卫的司法异化,并反对在法益衡量的基础上考量正当防卫根据建构问题。必须把“法无须向不法让步”的立场整合到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之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则提到,完整的正当化根据,要能为正当防卫的基本内容提供基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应该从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双重视角,以及事实与规范的双重层次进行思考。不能将法确证原则作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否则就会将根据和功能混为一谈。在点评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评论到,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判断,会涉及法秩序的维护、正义与不正义之间的衡量,应该上升到这个高度来认识正当防卫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评论到,面对理论学界的批评,实务界需要理念上的转变,进而通过一系列的案件弘扬社会正义。

第三单元的议题是“防卫过当的判断”,主持人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苗生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认为,正当防卫只是讨论防卫过当的前提,正当防卫的边界是由防卫过当所确定的。可以考虑将《刑法》第20条第2款修改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如果防卫人由于惊吓、恐惧、紧张或者仓促而明显超越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另外,他还认为对无责任能力者和精神病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只能进行防御性紧急避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指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两个各自有着不同内涵、彼此独立的条件,只有两者皆备,才能认定防卫过当。对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坚持综合权衡的判断标准和方法。“造成重大损害”,应是指造成重伤以上的损害。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关键要把握立法精神,树立正确理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璇则认为,我国的正当防卫研究亟需改变“重视要件的实体内容而轻判断标准”的现状。正当防卫中的误判情形包括对侵害实际发生与否、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仍在持续发生三种情形,对此应当根据利益冲突状况的归责原理加以划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分析了裁判文书网中的387个防卫过当案例。在这些防卫过当案件的定罪处罚问题,95%定故意伤害罪,4%定故意杀人罪,只有极少数是按照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来定。并且,关于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问题,大多判决书没有明确表明其依据。在点评环节,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林维指出,基于法确证的原理,无责任能力状态的精神病人仍然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结果当中包含了行为过当的判断,结果是客观外在的存在,行为也不是单纯脱离结果的防卫行为本身,而是包含了结果在内的整个防卫行为的整体判断,所以应当先判断结果是否过当,再看行为是否过当。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于改之认为,虽然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与限度是大势所趋,但仍然要保持适度,考虑到正当防卫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以及政治效果间的统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赵天红指出,防卫过当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多是一个司法实务的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刑事判决书的书写要更加注重说理。

第四单元的议题是“防卫过当的类型”,主持人为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黄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强调,不能够孤立地去思考正当防卫司法现状。这不单单是所谓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出现偏差的问题,也跟整个刑事司法的观念、体制、环境等密切相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认为,过失犯在我们国家刑法规定下难以和防卫过当同时存在,既然认定成防卫过当就不能再认定为过失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提出,防卫过当的类型化意识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只是防卫过当的典型情况和通常类型,基于司法裁判对个案正义的要求,学理与司法必须认真对待非典型与例外存在的防卫过当。在点评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认为,目前的司法实践之所以不再把防卫过当恢复到原来的过失状态,是因为对罪责概念的研究还不够深入,通常把罪责等同于故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指出,正当防卫是一个完全合法性的问题,与此相对立的是完全违法性或者不法性,中间有大量的过渡形态,即防卫过当形态。由于人的认知能力等的有限性,以及侵害状况的紧迫性,对这些中间形态(防卫过当)给予量刑上的优惠就成为正常现象。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马春晓评论到,不同学者对防卫过当的类型解释、主观要件和判断标准等的理解,都与其基本立场密切相关。虽然学者在论证径路上有所不同,但都表达了基本相同的学术价值观和个案结论,都一致地反对司法裁判中的“唯结果论”,主张对防卫过当进行实质判断,着力改变当前司法实务中过于严苛的司法认定现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文在总结环节表示,正当防卫近年来之所以会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与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密切相关,也与我国重客观轻主观的行为刑法根源有关,《刑法》第20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基本上都是强调客观,导致司法实务在防卫行为的判断上出现了偏颇。所以,对于正当防卫相关问题的讨论,应当综合判断,兼顾行为和结果,既考虑客观也考虑行为人的防卫动机、目的等,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文字整理:王芳凯 张晓媛)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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