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

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

   时间:2019-07-01
 

□ 操宏均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

5月31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承办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高铭暄教授学术思想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京内外高等院校、司法实务部门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新闻媒体代表5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及其对司法指导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实践贯彻中的不足及完善路径等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及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我国97刑法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确立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这三大基本原则不仅是我国刑事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也对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实践发挥着重要的指引功能。

1.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高铭暄教授在回顾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发展历程时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对刑法基本原则先是体现在学术研究上,在1957年统编教材中,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无罪不罚,不犯罪就不受处罚;罪刑相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1979年刑法典并没有规定刑法基本原则。1982年司法部统编教材《刑法学》将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为四个: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的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随着97刑法对79刑法确定的类推制度的废止,罪刑法定原则得以顺利确定,同时,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和党的政策方针,就新刑法如何体现公正、法治、平等进行思考,这样现行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得以确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主任委员郎胜指出,97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是基于法治不断深入人心和改革开放不断纵深发展的社会背景,以及人们普遍感到,以往刑法当中一些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使司法裁量权过大,导致人们对自己有些行为的后果难以预期;确立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则是基于反特权和对不同主体平等保护;确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起草97刑法条文的时候,加了个“责”,以突出主客观相统一,以及对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坚持。

2.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及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胡云腾大法官从程序和实体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的三大原则,他指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还应当成为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即应该把这三大原则当作刑事法的三大原则。梁根林教授指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是刑法的精气神,也是刑法大厦的栋梁。一旦这个原则受到了冲击,或者说被搁置,刑法就可能成为“行尸走肉”,刑法大厦也可能倒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指出,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为刑法构筑了坚实的法理基础,也为刑法可能的恣意套上了缰绳。

黎宏教授在谈到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实践指导的意义时也指出,我国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偏重人权保障的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强调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秩序两方面的结合,这是中国刑法的特色。阮齐林教授提出,罪刑相适应原则,包含刑法适正、谦抑内容,先验设定罪状与法定刑相适应,是构成要件实质解释论的根基,体现刑罚报应与预防刑罚的目的,是排除、减轻不法和责任的实质根基。

二、刑法基本原则实践贯彻中的不足

从97刑法至今,在贯彻刑法基本原则方面,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正如高铭暄教授指出,回顾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司法化过程与效果,现阶段仍存在不少问题。既表现为以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司法实践的观念不够深入,也表现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指导意义挖掘不足,还表现为贯彻落实刑法基本原则存在司法误区与偏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指出,实践中,无论是起草司法解释,还是办理具体案件,最欠缺的是刑法的系统性,刑法系统性的最重要体现就是对刑法原则的理解与把握。

1.罪刑法定原则实践贯彻的不足

高铭暄认为主要表现是:一是兜底条款与口袋罪的泛化;二是法定犯时代刑事违法性的司法认定出现将一般行政违法作为犯罪处理的现象;三是空白罪状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往往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四是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混同;五是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一味适用,导致个别案件出现量刑畸轻。刘艳红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原则遭遇了中国困境。当前我国关于扫黑除恶的司法解释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这一原则。尤其是对软暴力的认定,不仅突破了罪刑法定,还突破我们刑事证据的证明规则和证明标准。梁根林指出,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遇到了两个方面危机:一是对法治的理解,机械主义、教条主义、形式主义;二是对法治的理解,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完全为我所用的,导致司法裁量权过大,司法能动主义过于放大,进而导致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受到冲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庄伟也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以及先入为主的定罪思维依然有一定市场,这些都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坚持不足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处长喻海松指出,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刑法解释方法的问题,尤其是针对刑法里面没有设置的罪名,能不能基于当然解释来加以认定,如果可以的话,那么这个界限又在哪里?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实践贯彻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处长喻海松指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最大的一个困惑,就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很少,而实践中很多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在谈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时,胡云腾也指出,目前,实践中,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平等保护问题较为突出,值得关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淑雅结合司法实务指出,在刑事和解案件中,达成谅解,往往就不予批捕,不予起诉,而没有达成谅解的,往往就要起诉,就要判实刑,而这个谅解多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在罚金刑的适用上,往往家庭经济条件好的,能够交得起罚金,进而获得从轻处罚,而无力缴纳罚金的,则有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由此可见,经济原因就有可能导致适用刑法上的这种不公平、不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践贯彻的不足

高铭暄认为,主要表现是:一是罪刑关系实践的内在协调不足;二是刑事责任的司法化不足;三是刑罚结构与刑罚体系的终端供给乏力。阮齐林指出,由于我国刑法普遍对法定最低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犯的减轻处罚权进行了严格限制,导致法官量刑畸重,经常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判罚。

三、完善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司法实践的路径

童建明指出,检察机关要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引领,更新司法理念,坚守客观公正的立场,防止单纯的追诉思维。要以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准确认定犯罪,又恰当地提出量刑建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王平教授以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检视最近生效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条分缕析,认为该司法解释很好地贯彻了这三大基本原则,值得肯定。

1.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践完善路径

储槐植教授指出,以往人们普遍认为罪刑法定中的“法”只包括法律,不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且对司法解释多持批评态度。实践表明,正是因为有了“两高”的司法解释,才确保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得以有效贯彻执行,才确保司法统一得以实现。黄京平教授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指出,刑事政策在介入刑法时,实际上存在法外政策和法内政策之分,法内的政策实际上就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的刑事政策。法内政策有各种各样的识别标准,总的标准就是罪刑法定,如果从刑法条文目的、条文原意能够读出这个意思,那就说明刑事政策的介入是适当的,是处于良性互动的。黎宏教授指出,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当中应用的时候,不要专注于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而是换一角度将其涵摄范围进行抽象,抽象的理由如果让一般人感到意外,即便字面上可以读出这个含义,实际上也没有贯彻落实好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学者应该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帮司法实务部门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撑。与之相对,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现象或者判例结论,学者应该从理论上加以论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处长卢宇蓉认为,罪行法定的司法实践,实际上就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个别正义与一般正义、保护人权与防卫社会的价值平衡问题,因此,做好这个平衡很重要。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实践完善路径

胡云腾从加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平等保护为出发点指出,一是从程序法着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要在涉刑民营企业家案件管辖、立案监督、涉案财物的查扣冻、强制措施等程序问题上下更大的功夫,要把程序和实体相结合,来研究平等保护;二是在实体法上平衡国企与民企的刑法保护罪名数量,修改有些保护不平等罪名的罪状;三是建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学界共同研究一下,不正当利益和正当利益及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达成一个共识,进而为民营企业家被迫行贿找到出罪理由;四是考虑将国有企业财产罪名的保护对象,从国有单位扩展到所有单位,体现平等保护。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践完善路径

喻海松指出,实践中贯彻实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特别是在办理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案件时,要有相关机制制度的保障:一是要考虑充分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设立相关制约机制的前提下允许对此类案件减轻处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二是未来刑法修改可以考虑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权交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确保个案刑罚裁量能够兼顾公正和效率。李汉军教授认为,应该将人身危险性的评价,纳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重要的内涵。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淑雅指出,一是制定量刑规范化标准;二是注重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三是完善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行政监督缺乏有力法律依据的不足。

此外,刑法基本原则的实现,还需要在技术、手段、方法,以及制度保障等方面予以落实。劳东燕教授指出,需要有一套技术和方法,来确保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落实。具体来讲,应该以平等原则来指引和审查个罪在立法论、解释论上的合理性问题。关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技术问题,应该基于“罪”是受“刑”制约的出发点,在解释论上,强调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体现与法定刑相适应的不法程度的指导原则,也就是说法定刑反过来应该决定构成要件的解释。时延安教授则从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的角度指出,既要结合刑法基本原则所蕴含的精神来反思刑事司法实践,也要善于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经验性规则来反哺刑法理论,需要对实践进行经验性总结,需要将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结合在一起,需要强化刑法方法论的研究,需要将刑法学与其他学科进行融合,多视角研究犯罪问题。刘志伟教授认为,应该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机构,组织专门的、有经验的、办事认真的,以及业务水平高的人,对即将发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于明显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予以追责,进而确保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有效贯彻落实。魏昌东教授指出,针对司法解释当中存在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发布机关、立法机关应当建构合法性审查的机制。同时,还应当对司法解释进行定期的清理和审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田认为,贯彻刑法基本原则,还应该通过完善司法责任、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等改革措施,让司法活动中的每一个法官、检察官、侦查员切实把责任担起来,进而真正贯彻落实好刑法基本原则。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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