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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监控应该更加严密

   时间:2019-07-01
 

王心禾

6月22日凌晨,辽宁大连苍山路上,女子吴某在回家途中被一男子殴打,全过程被路边一摄像头拍下。有当地居民称,该摄像头由附近两家店铺共同使用,事发后一家店已关店,另一家店的人将该摄像头拆除。25日下午,拍者赶往事发地找到记录全程的摄像头,14时30分许,看到该摄像头正在被拆除(6月26日《新京报》)。

男子当街暴打路上行人,残忍狠毒,令人发指,激起全民愤怒和声讨,形成了警民联手,共力追凶的声势。实际上,之所以能引发巨大关注,功在该监控恰好拍下了这一暴行,并被传上网络,才助力犯罪嫌疑人及时落网。

因此,在了解到该摄像头已被拆除后,不少网友表示不理解。从法律角度看,该摄像头由店铺安装,绝大部分的拍摄区域是公共区域,根据2015年2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简称《条例》)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指派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规划建设、运行维护,除政府组织建设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也就是说,如果该摄像头拍摄角度和区域不能调整到合理范围,不可避免地会拍摄到公共区域的话,那么,拆除该摄像头确实于法有据。重点是,拆了它,该安的摄像头应该及时补位。

《条例》规定,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以及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等社会公共区域应当安装技防系统。该区域是不是属于以上区域,根据目前报道并不能作出判断,但《条例》规定,如果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该区域应当安装技防系统,那仍有机会安上。

作为曾经的犯罪行为发生地,有没有监控,安全级别肯定会有不同。监控的作用是防范犯罪,给有犯罪动机的人以威慑,给其他人以安全感,如今提供重要犯罪证据的监控被主动拆除,可防范罪犯的手段和目的都不该落了空。

目前关于监控设备,国家颁布了多个技术性标准,但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在这样的情况下,多个地方颁布了地方性立法,一些内容略有出入。近年来,监控设备在酒店、试衣间等隐私区域的滥用引发诸多乱象,备受关注。此次大连事件可视为从另一个角度,即公共区域监控的布控须更加严密,从而为监控的统一规范提出需求。立法尚需时日,当下可以做的是,尽快研讨并对应有的规则达成共识。

国家职能部门与个人在安装监控的范围、目的和作用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比如,公共区域的监控应及时调整,该加的加,该减的减,调整的依据是什么;个人安装监控的,对不侵犯他人隐私应有哪些要求等等问题,都应在研讨范围内充分思量。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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