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动员社会各界传承和弘扬法治建设和文化艺术创作,壮大学术研究工作者队伍,满足广大法律法学、文艺工作者工作者加入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广泛参与各项活动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本会团体会员包含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和会长单位。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四条 自愿参加本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作为团体会员:
1、政法、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法律法学高校、律师事务所或有关法律、文化科研教学机构;
2、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团、社团等;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资信的工商企业;
4、具备一定规模和研究力量,在传承和弘扬中国文化或传统文化方面具有一定成绩和影响的大中小学;
第五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团体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书或其他单位合法证件复印件(1份)、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2、经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官网予以公示;
3、由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颁发《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申请单位根据本单位相应会员级别,可推荐1-2人担任本会相关职务,如普通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为本会会员,理事单位负责人为本会理事,以此类推,免交其团体会员单位资格有效期内的个人会费;
2、优先参加本会及其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3、获得每年先进评比的表彰机会;
4、获得本会相关资料;
5、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有权在本会官网获得展示本单位的页面;
7、副会长单位每年可由本会为其主办一次地方性活动的机会。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不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宗旨相违背的活动,未经审批同意不得以本会名义做标识、广告和产品介绍;
4、按规定交纳会费,终止会员资格后不得再以本会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
5、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或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七条 团体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八条 自愿参加本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法治、文化或传统文化研究及相关机构的教科研人员;
2、热心于文化事业发展的企事业负责人或骨干;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
4、热心法治、文化事业并愿积极投身做出一定成绩或贡献的其他人士。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将表格和本人身份证电子版、1寸免冠证件照电子版按要求报本会;
2、经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并在官网公示;
3、由本会颁发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会员证聘书。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3、有权通过本会或分支机构向本会申报研究课题,并拥有参与课题培训和指导、参与研究成果评奖活动、向会刊投稿等权利;
4、获得先进个人的表彰机会;
5、获取相关资料;
6、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7、有权参加本会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举办的各项活动;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不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当会员资格被终止时不得再以本会任何名义进行任何活动和自我宣传;
5、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严禁抄袭剽窃。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一次性交纳(一届5年)会费,会员每年200元;普通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6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9000元,副会长每年1.5万元,以上会费均为5年会费一次交齐;
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特约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缴纳的费用参照团体会员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不定期向会员发放本会简报和有关资料,以便会员了解本会工作情况,参加本会相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连续2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个人会员连续2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和违法行为,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本会全年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于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