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

关于规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9-08-06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关于规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行为规范,维护分支机构正常活动秩序,规范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各分支机构。

    第二条: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是指本会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合作对象应为本会或分支机构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举办与本团体或宗旨无关的或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本会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形成初步意见,提前15个工作日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筹集使用等事项(系列活动要一事一报)并提交本会核准。经批准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 

    第七条: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涉及使用本会名称、标志的,应当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经本会批准,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分支机构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九条:分支机构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团体会员单位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除团体会费外,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加强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本会报告相关情况(一事一议一项)。 

    第十一条:未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冠有所属分支机构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不得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如有必要合作要严格报批、审核的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合作。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合作活动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情况报本会备案。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合作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 
     (五)利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名义进行宣传,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在接受本会年度检查时,应当向本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合作活动的情况。本会将根据材料审查、巡查回访、民主测评等方式给予各分支机构年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结论,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分支对外宣传要真实、准确,不能夸大其词和擅自冒用业务主管部门的名义。不得非法冒用或违规冠以领导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本会将根据分支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本会将分别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活动(限期整改)和撤销登记等处罚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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