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研究

论自愿选择司法调解的法律文化基础

   时间:2019-07-01
 

□ 马毓晨

司法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它是指诉讼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自愿选择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权益,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可见自愿原则是司法调解的第一项原则,也是最重要的原则,自愿原则体现了司法调解的精髓。《易经》所提供的文化支撑

通过对水火既济卦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处理矛盾的方法。第一,矛盾是无时无处不在的,即使在成功之际仍然暗含着矛盾,既然这样,矛盾的主客方就不宜采取激进的方式处理矛盾;第二,所有的矛盾中都蕴含着机会,关键是处理方法得当,比如水和火的关系,用火烧水做饭就能享受福祉,而不用受水火不容之害;第三,矛盾会转化,即使处于主方的位置很有利,仍然不能对客方太过分,否则会被成功冲昏了头,遭致不幸。这些对待矛盾的方法对中国人处理矛盾纠纷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直到今天,对簿公堂的诉讼过程也不是中国民众解决纠纷的首选,反而调解深受人们的喜爱,正是因为调解的方式符合人们对待矛盾冲突的心理预期,这不能不说是几千年文化熏陶的结果。在传统中国社会,民事案件以及轻微刑事案件都会首先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只有重大的刑事案件才可以不经过调解的程序直接进行审判。儒家所提供的理论支撑

儒家认为,人的存在是一个过程,每个人都是宗族命脉中的一环,也就是说,“我是谁”是由每个人所处的各种“关系网”决定的。人与人之间如果发生争讼,那么牵涉到的关系肯定很多很复杂,所以不得不详细地探究根源,仅仅是就案论案的分析所作出的判决,很难调整所有受到牵涉的关系。事实证明,诉讼方式并不能有效解决人们之间所有的社会纠纷,调解正是针对诉讼本身所固有的一些缺陷所进行的补救,因此才能得以长久的存在,它体现了中国先民对司法更为高明的一种认识。

儒家认为人有向善的本能,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省,并能通过与他人的交流改变自己错误的认识。同时,人的欲望可以通过教育和修心来进行改变,进而使其服从于理性和道德的约束。中国传统法律中的调解正是基于儒家对诉讼自身的局限性认识和人性可教的认识,才特别强调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主体性。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能够自愿协商处理自己的纠纷,很容易做到积极主动的化解纠纷,并很快地恢复被损害的法律关系和人际关系。事实上在运用法律审判的方式解决纠纷之后,如何修复当事人被损坏的内心世界以及如何修复被破坏的人际关系是更复杂的问题。也许只有调解才能够使得双方当事人内心获得安宁,也才能给社会带来真正的安宁,进而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稳定整个社会秩序,当然,这样做还能节约诉讼资源和司法成本,因此调解是和谐思想在司法中的重要表现形式。正是因为调解制度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和“息诉止讼”的社会治理理念,所以向来被儒家所推崇,随着儒家思想的地位不断巩固,调解制度也就成为了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准则之一。

这些思想穿越千年,对当下的中国民众依然有着很大的影响,不仅在广大农村,就是在发达城市,许多人仍然认为走上法庭、通过对抗制的审判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不是很好的选择。在如此的心理素质影响下,当事人自然更愿意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司法调解依据上的优势

解决民间纠纷依据的往往是生活经验、习惯、道德与良知。法院里的纠纷解决必然完全依据国家法,既包括程序法,也包括实体法。这种国家法是人类根据理性的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形式上的规则,具有绝对强制力。司法调解的依据既不同于民间纠纷解决的依据,也不同于法院里纠纷解决的依据,而是当事人在二者之间做出的自由选择的结果。这种“调解规则”是在一个具体案例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根据自身利益做出的特别选择。通过调研发现,乡规民约、风俗习惯都是当事人所愿意接受的调解依据,当然,只要不违背强行法的规定,法院就会认可调解的有效性,给诉讼当事人最大的自主权。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后,可以援用法律、情理、法理、政策、道德等融合一起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样做更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化解社会危机,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20世纪以来,西方先进国家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高度依赖法律,但是这也带来了诉讼爆炸等社会难题。1991年9月,美国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在上海旁听了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纠纷的全过程,他认为这种方式效果比诉讼更好。1998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ADR法,该法要求所有的联邦地区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都应当考虑使用包括调解在内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机制的建立使得将近95%的案件在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前就解决了。这一机制的另外一大好处体现在,由于大量的普通案件被分流,使得法院有更充足的精力来办理剩余的重大案件,可想而知,办案的质量和效率都会因之大幅度的提升。作为制度的调解,西方可以从中国进行有益的借鉴,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调解制度作为一项中国古老的司法制度,作为“东方一枝花”来说,的确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培育出来的一枝经久不衰的鲜花。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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