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研究

坚持法理事理情理“三理”统一

   时间:2019-06-28
 

□ 付子堂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


2019年1月15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不仅是新时代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又一重要纲领性文献,而且也是一篇蕴含深厚法理的法学专论,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对于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学学科建设而言,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这一重要论断,融合了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现实需求,体现了政法工作的政治属性、法治属性、专业属性、社会属性的统一。


执法司法不仅是适用法律的专业工作,也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社会工作,必须坚持执法严明、司法公正和有效释法说理相统一,既准确适用法律,又解开当事人心结。这就要求执法司法工作者既要懂法律,又要懂人情、懂国情。


“圣人知道德有不可为之时,礼义有不可施之时,刑名有不可威之时。”(《全唐文》)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就是要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总书记要求,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实现“法理”“事理”“情理”的内在统一。我们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还存在一些机械理解法条的现象,只注重解释法律条文,不注重分析法律条文背后之“法理”“事理”“情理”。


法学教育不仅要阐释法律条文,更要引导学生关注法律条文背后之“理”,即“法之理在法外”;法学研究要高度重视“三理”,即法理、事理和情理的结合。如果学生对法律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毕业后如果从事执法司法工作,就很难自觉地把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就难以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

所以,我们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法律条文背后“有情有义”的丰富内涵,让法学研究更接地气、更有温度、更合国情,更好实现法理、事理、情理“三理”的高度统一、深度融合。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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