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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4-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规范有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四川省法治文化团体标准,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在还未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满足当前发展需求的情况下,按照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原则,由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制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技术指标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3.协商一致、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促进成果市场化、产业化,鼓励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和新业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5.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会员单位可自愿参与制定,在会员间可共享、重复使用;

6.坚持研究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作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7.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审查、批准、实施等事项由研究会理事会负责。

第五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治教育网络与信息安全、法治文化创作等。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管理由研究会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研究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研究会积极参与本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的行业化、国家化和国际化。

第九条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国家法定团体标准代号(T)、研究会代号(FZWH)、序列号和发布年号构成,示范:T/FZWH-xx-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研究会设立“学术部”,由研究会负责人、以及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推荐的专家组成。学术部负责团体标准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和实施行业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

3.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送审稿和报批稿的审查、公示和发布;

4.负责研究会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一条  学术部是研究会标准化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研究会的标准化工作、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复审。

第十三条  标准需求者(包括组织和个人)向学术部提出标准制修订申请,并填写《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申请单》。

第十四条  学术部组织相关专家对团体标准项目立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由研究会引发立项文件并进行公示(在四川法制网、会刊等有关渠道公示15天)。公示期无异议的申请,由研究会正式立项。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立项后,立项申请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确定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资金和设备保障等。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编写应符合GB/T1.1《标准化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机构和编写》。工作组在完成调查分析、实验验证等基础上,草拟、修正和完善标准内容,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学术部征求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所提意见应说明依据或理由,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30天。

第十七条  秘书处办公室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和编制说明,提交学术部。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函审或会审)由学术部组织,形成技术审查结论。工作组成员不得参与表决。

1.会审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有参加技术审查人员签到表。如需表决,获得参会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查;

2.函审时应将函审通知、函审单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提交审查专家。获得有效函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查;

3.函审或会审委未通过的,秘书处办公室应对未通过的送审稿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撤销立项。

第十九条  秘书处办公室依据审查结论,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并将报批稿报送学术部,报送材料包括:

a)团体标准报批单

b)团体标准报批稿

c)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d)函审结论或会审会议纪要

e)编制说明

第二十条  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等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提出团体标准复审申请,并填写《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复审由学术部组织相关专家审查论证,可以采取会议审查或者函审,给出该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修订、废止的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按以下情况处理:

a)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标准顺序号和年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编号下面注名“XX年确认有效”字样;

b)确认修订的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并按团体标准发布程序发布;

c)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作废。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需要废止的团体标准,由标准部审核后由研究会发文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复审: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重新规定的;

b)新发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标准制修订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各类组织和个人可以对团体标准工作提供资助、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收入补贴。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应符合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有关要求。如涉及专利,牵头单位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所有人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及冲突处置等,应获得专利所有人的认可和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或协议规定者作为所制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涉及本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行业内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采纳。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类组织采用本研究会团体标准。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奖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对本研究会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推广和评定工作。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在时机成熟时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由本研究会学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0420日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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