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大会战·船城利剑”专项活动期间,资中法院通过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督促韩某履行法律义务,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杨某某与韩某于2012年3月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面部十级伤残的事实。后杨某某诉至资中县人民法院,要求韩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依法判决被告韩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损失46851.32元并承担受理费1648元。案件生效后,韩某拒不履行义务,杨某某于2013年7月8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随着申请人杨某某面部瘢痕逐渐扩大,其医疗费用不断增加,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用,遂于2019年8月28日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韩某前来院约谈,被执行人均拒不接受约谈调查,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被执行人韩某采取司法拘留。韩某被拘留后,其家属主动与申请人杨某某进行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同时,被执行人韩某写下悔过书,保证以后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资中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