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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中心规则(草案)(讨论稿)

   时间:2019-08-08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仲裁研究中心

规则(草案)

 

第一条、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仲裁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所有成员(必须是研究会个人成员或团体会员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研究会章程和本规则,任何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通过或修改本规则应经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研究会章程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置特约研究员(仲裁法学)、特约助理研究员(仲裁法学)。

  第二条、研究中心宗旨:做中国仲裁有影响力的传播者、当中国公正裁判者之一、自下而上推动仲裁事业发展。

  工作内容:仲裁研究、仲裁宣传、仲裁审理、仲裁代理等。

  第三条、研究中心的成员,是指在党政机关法治部门、高校、学术研究机构、商协会、仲裁届、律师界及经济实体单位等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愿意为仲裁事业做贡献的精英人士,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具有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组织处分、重特大事故责任和违纪违法等)不得加入,自动失去本研究会、研究中心所有资格。

  申请加入成员或解除成员资格等严格按照研究会章程和本规则进行审查、备案、公示。

  成员原则每年撰写一篇以上仲裁论文,同时积极向研究会年会主题论文活动投稿。

  第四条、研究中心每年不定期召开成员(或代表)大会,按照研究会章程、本规则表决、讨论重大事项,享有权益和义务。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主任会议)按照工作规则、分工等处理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

  第五条、研究中心待条件成熟且条件具备,可升格为仲裁研究分会等。

  第六条、研究中心设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副主任2-5名,办公室主任1名,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多个专业或专门工作部门。每届3年,连续当选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研究中心经费来源会费、咨询服务、捐赠、政府购买服务等,所有经费均用于研究中心的发展,任何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私分。

  每年向成员代表大会作财务报告,接受监督。

  第八条、成员应当积极参与研究会、中心的工作年会、交流会等,全年超过3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活动且经成员过半通过,解除成员资格。研究会有权对失去成员资格的信息在官方网站通报。

  成员可以以各自职务或成员资格对外开展自身专业业务,成员不得作出任何与本规则相悖或影响研究会、研究中心声誉的行为,保质保量完成研究中心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九条、研究中心对外信息发布以四川法制网(www.scfz.org/www.scfzw.net)、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官方网站(www.scfzzx.net)为准。

  第十条、本规则自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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