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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中的创新发展

   时间:2019-08-08
 

姚建军


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是面对诉讼案件数量增长、司法程序长、诉讼成本大等现状综合考量后,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创新。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是新时代的选择,是诉讼服务的新模式,是综治工作的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坚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提出两个“一站式”建设目标,旨在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


我国多元解纷机制并非对西方ADR的模仿照搬,也非对传统调解方式的简单延续,它是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既强调主动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司法保障,又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类型多样的调解平台,引入调解员,配备速裁团队,为当事人提供解纷方案和服务。应该说,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是面对诉讼案件数量增长、司法程序长、诉讼成本大等现状综合考量后,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创新。


一、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是新时代的选择


任何一种意识的存在都是受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所影响,法更是如此。每个社会都有为解决争端而建立的各项制度,其性质、结构和运作都是对该社会的文化、世界观以及社会模式和经济政治组织等的反映。纵览中国多元纠纷解决的历史发展,既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手续简单、方便群众,在人民司法史上产生重要影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又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法院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不仅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且从根源上保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向而行。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鲜明时代价值的体现是:推动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理念的更新,实现了多元解纷机制的制度性变革;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丰富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集约化、一站式的高品质诉讼服务,满足了人民群众的诉讼服务需求;增强了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的有机衔接,促进多部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综合治理,促进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二、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是诉讼服务的新模式


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多元解纷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一项重要改革部署。司法裁判过程中,裁判结果体现法律本质,但并不必然受到社会认可。裁判只有达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才能回应社会对司法的期待,才是司法效果的最佳状态。“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就是说在裁判案件中,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则适用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参考案例类推。立法是凝固的智慧,但立法之后法律适用对象是鲜活的、多变的和错综复杂的,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法律效果追求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但法律的滞后性、抽象性、局限性,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不统一埋下了先天不足的伏笔,故纠纷也应通过多样化的渠道解决。司法功能只有融入基层解纷网络,做好与基层社区、自治组织等的对接,方能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讼途径解决纠纷,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诉讼工作向纠纷源头防控延伸。多元解纷机制加强了传统法律文化与当前司法工作的联动融合,重塑诉讼格局,采取大众化、平民化的思维,聚焦矛盾焦点,形成符合中国国情、体现司法规律、引领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新模式。这种模式既具有法律支撑,也符合社会实际,强化了司法的保障作用,让正义不仅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还能尽快得到实现。


三、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是综治工作的新发展


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是深化司法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正司法的新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为此,人民法院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组织保障,主动融入本地党委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融入基层解纷网络建设,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纠纷;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多元解纷、登记立案、分调裁审、审判辅助、涉诉信访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诉调对接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引入调解、仲裁、公证等机构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工作室、服务窗口,对诉至法院的纠纷适当分流,适宜调解的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开展委托调解等院外调解方式及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等院内调解的外援引入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的有机衔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诉讼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机制的对接;支持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在治安管理、交通事故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支持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调解组织依法开展行政和解、行政调解工作;发挥两代表、一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基层组织负责人、社区工作者、网格管理员等专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支持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注册会计师、大学生志愿者等为群众提供心理疏导、评估、鉴定、调解等服务;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的专业领域,人民法院可以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进行资源整合,推进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根据“互联网+”战略要求,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纠纷解决的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促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总之,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提出是“民之所需,政之所向”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顺应了新时代群众新需求,增强了纠纷解决新期待,是中国历史文化的传承,其背后蕴涵的新的理念和方法,呈现出现代化的趋势。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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