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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的五个维度

   时间:2019-08-05
 

李 弸


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中,最为基础的是法官依法独立履行法定职责的保障,只有切实维护法官依法独立履职权威,才能确保法官持续稳定地输出公正高效的司法产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制度改革,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为其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本轮司法改革走向纵深,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设应与司法责任制改革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确立“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同行”的基本原则。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中,最为基础的是法官依法独立履行法定职责的保障,只有切实维护法官依法独立履职权威,才能确保法官持续稳定地输出公正高效的司法产品。


法官依法独立履职以不受外部干涉为前提。要确保案件裁判过程公正,必须保证法官办案时远离无关的干扰。随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相继出台,法官履职的外部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拒绝从事法定职责之外的事务。《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二条明确,法官不再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随着人财物省级统管的逐步落实,人民法院“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不再仅停留在空谈和口号之中。只有人财物不再受制于地方,法官才能真正有底气拒绝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心无旁骛一心一意从事审判工作,制作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更好地维护公平和正义。


法官依法独立履职以取消裁判文书签发制度为重要方面。过去,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对于统一法院裁判标准、在法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为其出谋划策等方面的确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裁判标准的统一并非只有裁判文书签发这唯一路径,常态化的知识更新、法律培训、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的集体学习等,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可能会有更加明显的效果。而年轻法官的真正成长离不开独立的决断和更加谨慎的思考,不能一直有“拄拐杖”的心理,“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压力能够倒逼法官以更加敬畏的心态对待每一个案件,生产出更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这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无疑更有益处。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司法改革将其归入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范围,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的集体智慧来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相较过去的领导个人决策而言更加科学合理。因此,取消案件审批签发手续,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弱化法官独立履职的内部干预,使权力寻租的机会成本提高,法官得以享有更加完整的审判权。


法官依法独立履职以职业豁免机制的构建为重点。司法责任制意见第三条规定:“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对上述条文的理解应涵盖两个方面:一是法官享有法定豁免权;二是对法官的惩戒和追责应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本轮司法改革总结过往错案结果责任模式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明确八种情形为法官免责事由,特别是将对于法律法规等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对案件基本事实判断存有争议,能够运用证据规则予以说明的情形明确列为免责事由。由于部分法律条款本身涉及的概念和理论存在争议,在实际运用中存有不同理解在所难免。如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诉讼标的”的理解,不同法官在个案裁判中根据自己的理解,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此种情形下法官能够自圆其说即可,即使在二审中被改判,亦属于认识不同,不能作为追责事由。同时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只能在若干可能性中选择其一,综合双方陈述,运用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原则、优势证据原则、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形成自由心证,进而作出判断,此种情形下法官查明的法律事实并不一定能与客观真实画等号,但符合程序正义原则。在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时,只要法官能够对自己心证形成所依据的证据规则进行合理说明,就不应受到惩戒。


法官依法独立履职以建立不实举报澄清机制为保障。如何处理好监督与保护的关系一直是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难题。一方面,人民法院素来重视接收各种监督,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拓宽各种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检举法官违法乱纪行为。但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权的方式比以往更多更广泛,微信、微博、小视频等渠道使人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平台。若任由不实举报信息肆意传播,不仅法官个人的名誉受损,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会因此受到破坏。因此对于不实举报必须及时予以澄清,以正视听。一是及时通过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和微信的方式公布不实举报信息,对于不实举报的基本情况、调查情况、调查结果在第一时间进行更新和公示,积极回应网络上已经存在的负面信息。二是对情节严重、构成侮辱诽谤的举报者,依法从严惩处。对于造成法官名誉损害的,要求当事人向法官赔礼道歉,并负责在造成法官名誉损害的范围内恢复法官的名誉,最大限度消除不良影响。《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当事法官有权进行举证、陈述、辩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辩解和举证的权利。强调在调查法官的同时,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


法官依法独立履职以充分的职级晋升保障为后盾。法官身份保障是法官依法独立履职的前提,只要依法履职,就应该享有正常的职级晋升保障。改革前,法官未形成单独的职务等级序列体制,法官与公务员的行政职级并无明显区别,在人财物省级统管之前,掣肘于地方编制,地方人事主管部门在公务员职级晋升时需将有限的编制在各行政机关和法院、检察院之间平衡统筹,因此很多法官的行政级别无法得到正常晋升。基层法院的法官在退休时如无行政职务,至多只能以副处级调研员身份退休,加之未能享有能够体现职业特点和专业要求的工资待遇,导致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不强。本轮司法改革的四大基础改革措施之一即为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其中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为人员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很多试点法院都已完成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法官等级不再与行政级别挂钩。应当进一步细化法官单独等级序列制度及晋升制度,综合考虑法官履职年限、业绩考评、调研能力、重大奖励、纪律处分等因素,科学设定权重比例,并充分尊重地域、审级、专业、部门、岗位之间的差异,对法官科学定级。在职级晋升时,只要法官依法履职,无惩戒事由或纪律处分,就应根据年限正常晋级,而不是通过同事投票或领导喜好晋升。只有如此,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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